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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怎么说不清楚自己制定的政策规定 
孔德峰


发布时间:2010年12月28日 14时11分

   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一亮相,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其中的禁止群租条款,由于可能导致很多低收入者无房可租,招致众多的批评。对此,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予以了说明。

姜万荣的说明,涉及两个问题,第一、住建部新出台《办法》到底禁止什么样的出租行为。第二、《办法》出台后中如何解决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。

关于第一个问题,姜万荣认为,我国对建筑安全有明确要求和规定,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,改变水、电、气线路等行为,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规定和标准。《办法》旨在规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分割出租行为,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,承租人仍可在《办法》规定的前提下,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。

关于第二个问题,姜万荣认为,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解决。目前,各地均以各种渠道拓宽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房源,确保租赁住房的供给稳定充足,惠及中低收入人群。中低收入人群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廉租房、公共租赁房居住。

姜万荣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说明,给笔者的感觉是,身为住建部官员,其实他对于本部门制定的规定并不了解。

首先,姜万荣对于《办法》禁止的群租行为的范围界定,与《办法》的规定并不符合。根据姜万荣的解释,《办法》只是“禁止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”的“分割出租”,并不禁止不改变房屋构造的合租。也就是说通过打隔断,将房屋分割出租是不允许的,但是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。但是根据《办法》的规定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也就是如果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,《办法》也是禁止的。显然,姜万荣的解释限制了《办法》对于群租、合租的禁止性规定适用的范围。

其次,姜万荣给出的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的途径,更让惊诧,这位住建部官员对于本部门的政策措施,竟是如此的缺乏了解。按照姜万荣的说法,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解决。但是事实是,我国各地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都是和户籍制度挂钩的。没有本地户籍的外地人员根本不能申请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。而所谓的群租、合租群体主要就是外地在本地的工作人员。姜万荣给出的针对中低收入者的租房难题的解决方案,很像荒诞的第二十二条军规:中低收入者可以申请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;但是因为租房中低收入者大都没有本地户籍,所以根本无法申请承租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。

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职能是管理全国的住房问题,可是一名出面对于本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解释的高官,竟然对于本部门的政策法规,对于住房面临的问题又不甚了解,无怪乎中国人民的住房问题要面临那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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